双赢彩票湖南省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度第1期)

  双赢彩票       |      2023-09-08 20:08:51

  双赢彩票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6日,湖南省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度第1期)。

双赢彩票湖南省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度第1期)(图1)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度第1期)

  炎陵县2023年度第一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4月6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豆角(豇豆)3.68公斤, 均已销售完,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炎陵县国鹤商行销售的豆角(豇豆)是由炎陵县新鲜蔬菜摊到炎陵县国鹤商行进行寄卖的,认定炎陵县新鲜蔬菜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衣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炎陵县新鲜蔬菜摊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5月22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生姜2.5KG,食用2.5KG,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4月10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螺丝椒(辣椒)10.70KG,销售10.7KG,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7.97元。2.罚款2000元。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5月23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红线KG,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5月22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大青椒(辣椒)200KG,销售200KG,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4月10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长豆角(豇豆)21.5KG,销售21.5KG,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双赢彩票,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8元。2.罚款人民币742元整。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5月24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牛蛙6KG,未销售的已退回销售商,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牛蛙未销售,已全部退回供货人,此后未经营牛蛙;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5月24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生姜5KG,食用5KG,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5月24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生姜10.5KG,食用10.5KG,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5月30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虎皮豆腐(非发酵豆制品)5KG,销售2.5KG,生产企业召回2.5KG,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6月20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青椒(辣椒)13.5KG,食用13.5KG双赢彩票,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且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供货商为炎陵县十都镇四夕生鲜店,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炎陵县十都镇四夕生鲜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9.1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